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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25 生效日期: 1985-09-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39号、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64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进行公文处理和接待、会务三项工作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公文处理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区和部门,仍然将一些应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公文报送省政府;二是还有一些县和县级单位,将应报送行署、市政府或各自主管部门的公文,越级向省政府报送;三是不按公文处理程序办事,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递送公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不符合行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希望各地、各部门,一定耍认真研究、仔细对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各级办公室务必严格把关。
  各级领导要支持办公室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当前,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相当一部分文字冗长,有的电报亦长达十多页,令人望而生畏,难以卒读。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使许多同志继续把宝贵的时间耗费在“文山”之中。希望各地、各部门,切实在提高公文质量上下一番功夫。所有公文,都要力求内容充实,文字精炼。电报应象列宁要求的那样,“写得极其简短”。每份电报(包括传真)的篇幅,一般应控制在三页纸(16开)以内。非紧急事项,涉及面广、篇幅较长的综合住报告,一般不要以电报的形式上报。传真电报应字迹工整、美观,可能情况下,应打印后传送。所有从事文字工作的秘书人员,都要刻苦学习,努力提高公文写作水平。
  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请示工作,凡属于省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均以省主管部门名义行文;重要事项,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文内注明“经省政府同意”,以省主管部门名义行文,特别重要或涉及范围较广的事项,由省政府行文。
  四、今后,《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凡可全文直接和群众见面的,一般也将直接在省级报刊和《安徽政讯》上全文发表,注明“不另行文”和文件编号。各地、各部门可自行转载和翻印,文档部门可据此作为正式文件存挡。
  五、为了加快信息传送速度,促进办公室工作现代化,我厅将采取措施,帮助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尽快装备电话传真机,请各地、市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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