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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认真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双拖欠”清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局势的稳定,也关系到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十分重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1月24日召开了全区“双拖欠”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对我市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各项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清欠工作目标的实现,切实维护建设领域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认真做好“双拖欠”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双拖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双拖欠”清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带头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的清欠专项工作领导机制,按照市政府批准调整充实后的拉萨市“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都要成立或调整充实“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区)财政拨出专款,保障清欠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政府办、发改、财政、劳动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认真研究清欠问题,努力探寻清欠方法,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全面部署清欠工作,力争使我市清欠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成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协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双拖欠”问题,同时要尽快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2005年以后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不再发生新的“双拖欠”。我市清欠工作的原则是:严密部署,力求实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有令不行,严肃追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县(区)本部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将把清欠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各部门的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层层签订清欠工作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清欠责任,对清欠工作不努力、措施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拉萨市“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领域“双拖欠”清查监管力度,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各县(区)“清欠办”要按照市“清欠办”的要求,严格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清欠工作。2003年底前竣工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制定并实施还款计划,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其他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拖欠款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还款计划,确保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欠;对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清理排查,于2005年5月31日前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欠。对建筑企业用工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排查,在2005年春节、藏历年前,确保解决2003年底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出2004年以来拖欠民工工资解决方案和还款时间表,及时上报市“清欠办”。
  各县(区),市直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教育、农发、政法、房地产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内项目建设“双拖欠”情况的动态,积极配合市“清欠办”协调处置清欠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认真承担起建设工程中“双拖欠”的清理责任。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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