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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补助办理青年创业辅导活动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青壹字第0940100027号

一、宗旨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青年创业辅导,培育青少年创业意识、协助女性创业育成,促进个人志业及经济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办理活动之型态

(一)促进青少年创业理念养成。

(二)在学青年校园创业宣导。

(三)青少年、女性创业讲座。

(四)增进创业及事业发展之竞赛、选拔、研讨会、博览会。

(五)促进创业相关国际交流。

(六)其它符合本会职掌并经本会认可之创业活动。

三、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办理前述活动之团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法设立之财团法人或社会团体。

(二)依法立案之学校或学术研究机构。

(三)国内大专院校之学生社团。

四、申请应备文件除紧急情况与有特殊理由经本会核可者外,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开始之日二十一日前,备函并检附

1.团体设立许可证书及章程影本。

2.补助申请表(如附件一)。

3.活动企划书(含活动内容、经费概算与预定参与人员名单)等相关文件送达本会提出申请;未依本要点规定备齐文件者,应于接获本会通知补件后五日内将应补文件送达本会,逾期未完成补件者予以驳回。

五、审查与核定

(一)先采书面审查,由本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之书面资料,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签注审查意见报请核定:

1.活动之主题与内容与本要点宗旨之相关性。

2.青少年、青年及女性参与情形。

3.活动之持续性与影响力。

4.与其它相关团体之互动性。

5.活动规模及经费需求及申请其它单位补助情形。

(二)书面审查时,认为活动内容复杂特殊或申请补助额度超过补助标准时,得签准进行小组审查。

六、补助标准参照审查意见与审查当时本会相关经费执行情形,给予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为原则之补助。

七、经费拨付

(一)所需经费获本会全额补助者,应于活动结束之日后三十日内,检附领据与原始支出凭证、活动成果报告、效益自评表(格式如附件二)等资料,向本会申请拨付经费。

(二)所需经费获本会部份补助者,应于活动结束之日后三十日内,检附领据与经费收支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自行保存,以备相关单位查核)、活动成果报告、效益自评表(格式如附件二)等资料,向本会申请拨付经费。

八、附则

(一)同一申请单位于同一年度内办理相同活动时,最多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二)受补助者应于活动结束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会提报成果报告,以作为嗣后申请补助之参考。

(三)受补助者于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原计画书内容不相关之活动;违反者收回补助,嗣后不再受理其补助申请。

九、本要点经本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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