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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12 生效日期: 1982-05-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城镇不断发现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等书刊在租书铺摊公开出租,有的已流入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内地。其中以连环画居多,有的以期刊形式每周或每月出一期。内容大多是荒诞、神怪、色情、凶杀一类,低级庸俗;有些画面猥琐,不堪入目。
  这类坏书的流传,腐蚀毒害青少年的心灵,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租书铺摊从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准再出租、出售港、澳、台出版的书刊、连环画。
二、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不得作为贸易进口,不准销售。
三、请各地文化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租书铺摊手中流传的港、澳、台书刊、连环画,进行一次清查。对于反动、淫秽、凶杀、荒诞一类,应予以没收销毁
四、各地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书铺摊的管理,积极引导他们出租内容健康的书刊、连环画。如今后再发现其出租港、澳、台书刊、连环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应勒令其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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