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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附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施行细则”(草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2-04 生效日期: 1954-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计穆字第一三一号

  主送:全国各省、市分行抄送:总行营业处,各局、司(室)
  自一九五○年以来银行统计工作在提供领导检查政策实施、计划的执行并适时指导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过不少的缺点,如报表数量庞大,种类项目繁杂,内容重复,从主观要求出发,脱离实际以及对制发报表缺乏统一管理制度等现象。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总行曾于去年四季根据政务院的指示进行了清理报表工作,总共废止了报表一三○种,其中统计报表八四种。各区、分行亦进行了清理报表工作,在一九五四年由于清理报表的结果大大精简了报表数量,开始树立了较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并引起了各级行对统计管理的注意。
  随着国家五年计划即将进入第三年,要求计划水平迅速提高,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很重大的任务。加之大区撤销后总行与各分行的工作必须直接联系起来。为此,总行应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全行调查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全行的调查统计报表,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提高报表的质量,防止滥发报表以保证本行指导业务所必需的统计报表的切实执行。特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辨法”的原则及其第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施行细则(草案),并拟定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三月底各分行将试行中的意见报告总行,以便修正后颁布实行。兹将该施行细则(草案)随文附发。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施行细则(草案)?
  (一)为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全行调查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全行的调查统计报表,防止滥发报表,以保证本行指导业务所必需的统计报表的切实执行,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国家统计局)“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的原则及其第十二条之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人民银行制发调查统计报表(包括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下同)不论其为定期性或一次性,亦不论其简单或复杂,悉依本施行细则办理。
  所称统计报表:包括信贷计划、现金出纳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业务成果和有关业务情况数字的调查统计,机械人员编制的调查统计,以及劳动工资方面的调查统计等。凡纳入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及计划报表(如信贷计划表、现金出纳计划表、预算、概算、匡计表等)除外。
  所称调查方案,系指为了研究问题,事先拟定的方案或提纲,有既定的目的,对一定的对象,有组织的进行了解情况和搜集数字的活动。
  (三)人民银行制订调查统计报表的权限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省、市分行可在不与总行的报表重复及抵触的条件下,根据需要与可能,可补充制订调查统计报表,需送总行批准后始能颁发至所属行处填报。但依据总行所制订报表需增加个别指标、修改期别或增减填报单位;和一次性的、或因特殊情况紧急需要来不及送总行行长批准时所制订的调查统计报表,可经分行行长批准,报总行与同级统计局备案。但分行汇总上报总行时仍应按总行规定的原表式及原规定的期别执行。
  (四)人民银行所制订的在本行系统内施行的调查统计报表,其审批程序如下:?
  (1)总行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应由各主管司、局提出初稿,经该司、局长审核后,送计划司汇总初审呈行长批准,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省、市分行所制订的定期性调查统计报表,由计划部门负责汇总,经行长审核后,转呈总行行长批准,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省、市分行所制订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和依据总行所制订的报表需增加个别指标,修改报告期别或增减填报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汇总初审呈行长批准,报同级统计局及总行备案。(3)省、市分行如因特殊情况聚急需要来不及送总行行长批准时,省、市分行可制订个别的调查统计报表经省、市分行行长批准,报同级统计局及总行备案。
  (4)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在其本系统内颁发施行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批准,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专业银行分行(如中国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分行在其辖内颁发施行的调查统计表,由总行委托该总管理处批准,抄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并报总行复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五)人民银行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须颁发至银行系统以外的机关、公私企业、团体或城乡居民填报时,其审批程序如下:
  (1)总行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经总行行长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
  (2)省、市分行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经省、市分行行长审核后,送省、市统计局批准,报总行备案。
  (3)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
  (4)专业银行分行(如中国银行分行)、公私合营银行分行所制订的定期性或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行长审核后,送省、市统计局批准,报总行备案。
  (六)省辖内分行一般不得另行颁发调查统计报表;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制订在所属行处内施行的调查统计报表,经省分行行长批准,报省统计局及总行备案。须颁发至银行系统以外的机关、公私企业、团体或城乡居民填报时,经省分行行长审核后,报省统计局批准,报总行备案。
  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不得颁发调查统计报表。?
  (七)总行向省、市分行布置的统计报表资料能在分行直接取得者,不得颁发所属单位另外填报;在省、市分行无法直接取得统计资料者,得由主管行布置所属单位定期填报。
  (八)统计报表一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即可颁发施行,如备案机关认为不妥,可提出意见交批准机关重新考虑。
  (九)批准后的统计报表若需修正、补充或废止,应由原批准、备案机关重行批准与备案。?
  (十)凡遵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批手续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即为法定报表,各级行应负责切实报行,各填报单位不得拒报或谎报。非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凡经本行行长批准颁发的统计报表,均须在表式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行名称、备案机关名称、备案日期、备案文号。
  经各级统计机关批准颁发的统计报表,均须在表式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行名称、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批准文号。
  一切未经过审批手续颁发的统计报表,以及类似统计报表的文字调查提纲,均为非法报表,各级行处均应负责揭发并拒绝填报。
  (十一)在本行系统内施行的统计报表经批准后,由批准行连同表式及说明以专文送指定备案机关报请备案,并与颁表同时将表式及说明抄送有关省(市)统计局以便协同处理。
  在银行系统处施行的统计报表经统计机关批准后,颁表行与颁表同时亦应将表式及说明抄送有关省(市)统计局以便协同处理。
  (十二)总行按季将在本季内批准的统计报表表式及说明汇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一并报告国家统计局备查。
  总、分行应经常注意简化或废止自行批准的及颁发的不必要的报表,凡经简化或废止的报表,除通知有关填报单位外,并按季汇报国家统计局。
  (十三)本细则施行后,原总行及各省市分行制订有关调查统计报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重复或抵触者一律作废。
  (十四)本细则经总行行长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由总行颁发施行,修改时亦同。?
  (十五)本细则自一九五五年一月施行。?
附二: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施行细则(草案)的几点解释
一、我行之各省(市)分行是属于中央设在省(市)的专业管理机关,不是属于省(市)业务部门。因之,本施行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所制订的“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这一原则,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的。
二、本细则第三条及第四条第(2)项规定中:“因特殊情况紧急需要来不及送总行行长批准时所制订的调查统计报表”,是指为了结合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及时掌握情况所制订的调查统计报表而言(如天灾一般不能事先预测的)。
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省(市)分行可在不与总行报表重复及抵触的条件下,根据需要与可能,可补充制订调查统计报表,需送总行批准后始能颁发至所属行处填报。但依据总行所制订报表需增加个别指标、修改期别或增减填报单位……”。
  (1)所谓补充制订调查统计报表系指总行所制订的调查统计报表范围不能包括个别地区某项业务时,制订确属工作上迫切需要而又能够填报的报表而言。
  (2)所谓增订总行所制订报表个别指标是指总行制订的某一报表的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分行需要时,在原表格内,增订个别指标而言。
  例如:总行所制订的信用合作组织及业务情况季报内没有“农户总数”和”入社户数”二项目,分行认为确有必要而又能够填报时即可增订。
  (3)所谓修改期别:例如:总行所制的某一报表是季报,而分行为了及时了解情况拟改为月报者,即作为修改期别处理。
四、类似统计报表的文字调查提纲是指用文字调查提纲代替报表者而言。如属以文字报告(综合报告、专业报告、工作总结)为主附有必要的数字列举者不在此限。在这些报告中,虽带有数字,但这些数字是在工作的过程中产生和积累的,不是事后调查的,所以是报告而不是报表。
五、向有关各经济部门以及向当地财委或统计局索取资料,总行各司、局(处)间,分、支行各处、科(室)、部股之间的内部临时报表供应(订立内部资料供应制度供给),以及总、分行向个别分(支)行或办事处要求以副本抄送现成资料者,不属于本细则规定报表审批范围以内。
六、总、分行为召开专业会议或总结工作了解某项情况,需要下级行报送某些基本资料或某些业务数字统计时,如系要求的材料确在现有资料范围内报告行不再颁表调查者,可由总行各局,司长或分行长签批后即可布置,如超出此范围者,则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
七、各单位外勤人员、农贷员及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包括摸底及调研工业需要)携带表格向个别往来客户以访问方式进行调查并自行填表汇总者,无须按本细则的规定经过审批。但应严格掌握自行记录的原则,不得分发表式要求客户填报。
八、总行各局、司及各省(市)分行制订调查统计报表送总行行长审批时,除提出正式表格外必须附详细的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各项:?
  (1)颁表目的(编制目的)。?
  (2)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份数以及报送程序。?
  (3)编制方法(包括指标涵义、资料来源、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九、在本施行细则颁发前总、分行所制颁的调查统计报表一九五五年继续填报者,若与本细则的规定不符时应按制订新报表程序重新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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