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函[2003]2号
阿里地区物价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阿里地区交通实业发展总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出租汽车管理费的请示》(阿价字[2003]01号)文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出租汽车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其收费主体应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你地区成立的交通实业发展总公司出租客运管理中心属于中介机构组织,中介机构组织无权向车主收取出租汽车管理费。
二、中介机构应本着车主自愿的原则,对车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才能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标准由你局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因此,你地区交通实业发展总公司出租客运管理中心不能向车主收取出租汽车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