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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3 生效日期: 2004-10-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南府发〔2004〕5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
  《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促进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考评,是指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各部门(含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考核评估。


    第三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目的是树立行政效能的先进典范,发现行政管理中的缺陷和问题,促使政府各部门能够更好地为实现州政府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基本原则是:以改进工作为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准确性相均衡;改进工作与查处违法违纪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对象为州政府各工作部门,重点考评行政效能建设的试点单位。


    第六条   行政效能考评包括四方面内容:政令畅通情况、决策情况、服务与管理情况、综合效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程序:
  (一)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制定考评计划,拟定《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编制考评必须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
  (二)选派行政效能监督员组成考评组,深入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和基层进行明查暗访,征求意见;并向州直各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发放《问卷测评表》,进行综合测评。
  (三)被考评单位依据《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查和自纠。自查结果送达州效能办。
  (四)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政效能监督员对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评结果汇总统计后,报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被考评部门的行政效能工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结果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效能告诫以及纪律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效能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被评为行政效能良好以上的部门,州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州政府授予“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被评为行政效能较差的部门,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考核一次性奖金的50%,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为较差的部门,扣除年底考核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领导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   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要认真记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等资料应当报州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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