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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 1998-12-30
发布部门: 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本市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界人士、组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六安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人通过各渠道向我市引荐非计划内的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第四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确定的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其中新建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交付使用;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 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引荐人5%-10%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使用年限和实际到位资金的4%逐年计奖。
  3、引进资金的利润低于银行的基准利率,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使用年限和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50%和实际到位资金的0.5%合并逐年计奖。
  4、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奖,引进资金的利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奖励标准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
  (二)引进项目
  1、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
  2、以设备投入的,按到位投资额的0.5%计奖;
  3、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计奖。
  4、引荐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按实际为地方提供可用财力的5%一次性计奖。
  5、计划外引进公共社会事业项目、资金的,按1—3%给争取单位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三)引进技术
   引荐专利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入股,使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税后新增利润的10%计奖;使企业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减亏的5%计奖。
   以上各项引进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为地方财政作出较大贡献,除按上述各款计奖外将分档次另予奖励。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应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招商局)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第七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各级计划(招商局)、人事、财政、经贸、外经贸、建设、科技、农经、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定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引荐人的奖励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组织兑现。

  第九条 根据有关要求,市内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依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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