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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第1284号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 ,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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