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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冬季2003年春季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藏日报》2002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03年5月31日,确定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2年12月15日至2003年4月30日,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重点地段、入山路口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
  三、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地(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段,分片包干负责。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和各地(市)、县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不得封锁消息、虚报、迟报或拒报;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开机。
  六、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各地(市)、县(市、区)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查明火因,特别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依法严惩肇事者。
自治区主席 列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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