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200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69号)精神,对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二、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三、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余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四、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区划调整中的各项工作要本着认真、务实、节俭的精神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