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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颁发《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和更换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10-19 生效日期: 1977-10-19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管会):
  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和重新制做了火漆印章。现将“鉴定、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并对“鉴定、管理办法”和新印章的实行启用,通知如下:
  一、 新的“鉴定、管理办法”和新印章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启用。一九六五年文化部颁发的《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和火漆印章即行废止。自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更换新旧印章的交替时间,我局已与外贸部海关局联系,新印章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即可启用。

  二、 “鉴定、管理办法”和火漆印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准许向外宾零售文物、图书的文物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古旧书店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旧存的文物。不包括外贸公司销售的文物。外贸公司销售文物,仍按指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为限,其他口岸一律不准办理文物商品出口业务。

  三、 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除发给四口岸外,对其他省、自治区,根据其工作的需要和文物鉴定力量强弱等情况,国家文物局可委托省、海鸥文化局(文管会)代管一枚火漆印章。但在这些省、自治区的火漆印章,仅能给经准许的文物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古旧书店的外宾柜文物、图书钤盖,不得给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旧存的文物钤盖。对鉴定力量薄弱、外宾较少的地区暂不发给,可请临近口岸文物鉴定组织派人去协助鉴定,钤盖火漆印章。

  四、 启用新的文物出口火漆印章后,原来钤盖火漆标识的文物、图书物品,须重新钤盖新的火漆标识。各地结合钤盖新火漆印章,对文物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古旧书店的外宾柜文物商品,再认真地进行一次鉴定工作。此项工作要在一九七七年底前完成,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海关一律凭新火漆标识验放。

  五、 对“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旧存文物,应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出口标准的文物、图书,允许出口的数量,由海关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决定,在钤盖火漆标识和发给《文物出口鉴定证明书》时,先要征得海关的同意。属于不准出口的文物,应予以征购、收购或登记发还。
  四口岸在鉴定旧存文物时,要了解文物来源,对来源可疑或数量、价值比较大的,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然后进行处理。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管会)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并同四口岸的文物行政部门和海关互通情报,加强联系。

  六、 西藏地区可暂参照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转自治区文化局《关于西藏自治区禁止文物出口的试行意见》执行。

  七、 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管会)领导的文物出口鉴定机构掌握。文物出口鉴定机构是根据国家文物政策法令,对文物出口进行鉴定、管理的职能机构,应由政治上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和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并要严格执行文物出口鉴定标准,建立严密的鉴定、管理制度。火漆印章不能由文物、图书销售部门掌握。如发生印章丢失等情况,要立即报告我局。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经验,请及时告知我局。
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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