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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7-10 生效日期: 1977-07-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7)银信字第37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华主席、党中央提出的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新的跃进、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向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汇报,布置所属行、处执行。各级银行要向企业和主管部门宣传解释《办法》的精神,一起做好工作,努力发展生产,管好用好资金。
  《办法》执行中要掌握的两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要核定资金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百分之六十的,要逐步解决。在未拨足前,银行暂按批准的贷款计划掌握贷款。今后新建立的物资供销企业,原则上要有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能贷款。

  二、国营工业企业经国家批准预购指定的农副产品作原料,可按《商业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办法》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
                一、目的和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办理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银行办理工业贷款,为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银行信贷工作,必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和党的各项财经政策,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积极支持企业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银行信贷工作,要学大庆,学大寨,贯彻鞍宪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企业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加强经济核算,共同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银行信贷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揭矛盾,促转化,协同企业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关系,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搞好产、供、销的积极平衡,加速物资、资金的周转,努力增产节约,做到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二、贷款的对象?
  凡经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
                三、贷款的种类?
  国营工业贷款分为下列四种:
一、超定额贷款。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进行正常生产所需要的合理的最低数额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拨给。季节性生产和储备,计划内的原材料集中到货,计划内的合格产品协作件暂时不配套或暂时运不出去,以及超计划生产国家需要的产品等所需要的短期周转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超定额贷款。
  国家计划内新建、扩建的企业部分投产,生产纳入国家计划,流动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分别核算的,其正常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拨给;季节性、临时性需要的短期周转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结算贷款。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销售产品、物资,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所需要的在途资金,可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三、大修理贷款。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可在企业当年计划提存大修理基金的额度以内,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
四、物资供销贷款。国家物资总局经营的“当年准备”物资,地方物资部门和各级供销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本地区、本系统正常生产需要的物资,其所需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按财政拨款百分之六十、银行贷款百分之四十的比例供应,每年调整一次。年度中间,实际比例有上有下,企业合理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银行申请物资供销贷款。
  其他专项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贷款的政策界限?
一、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银行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贷款,积极支持。
二、企业单纯追求利润、产值,不按国家计划生产;粗制滥造,产品没有销路;采购非本企业生产上所需要的物资,超越本企业经营范围的物资,代其他单位保管的物资;擅自动用国家计划分配的产品,进行自由交易;新产品未经试制成功就成批投产,银行都不予贷款。
三、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必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生产、流通过程的短期周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如发现企业违反规定,要限期清理,归还贷款。企业如不积极清理归还,银行应即扣收贷款。对乱拉乱用,又不积极改正的企业,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
  物资、供销企业经营的长期储备物资,成套设备,以及为本部门基本建设储备的机器设备,银行不予贷款。
四、企业要为国家提供积累。银行要协助企业实现利润计划。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垫缴未实现的或被挪用的利润。企业亏损占用的贷款,要在两个月内归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挪用处理。
               五、贷款的管理原则?
  银行发放贷款,企业使用贷款,要遵守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家规定,信贷集中于国家银行,企业只能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不得赊销商品。除国家规定允许者外,不得预收、预付货款。
二、银行贷款,必须按批准的计划发放和使用。借款企业要根据生产计划、供销计划(或物资进销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编制借款计划,报送银行审查批准。企业确有需要超计划借款时,要提出追加借款计划,经过批准,才能增加贷款。结算贷款,由银行统一编制计划,企业不编借款计划。
三、银行贷款必须钱物结合。超定额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要同企业周转中的适用适销的物资总额相适应。
  已经形成的多余积压物资,企业要订出处理计划,限期处理。如企业能处理而不积极处理,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到期贷款。
四、银行贷款必须按期归还。还款期限:超定额贷款,一般根据企业库存物资的周转情况确定;大修理贷款,根据企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计划确定,最长都不超过十二个月。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时,企业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转期。企业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还,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扣收逾期贷款。
              六、贷款的审查和检查?
  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监督。要在经常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贷时认真审查,贷后定期检查,做到合理贷放,节约使用,及时收回,并定期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水平。企业借款要履行手续,要为银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企业借款时(结算贷款除外),要逐笔提出申请,说明借款金额、用途、需要借款的原因和归还日期。借款申请书要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章。银行要逐笔审查,在批准的贷款指标以内,核实贷放。
二、结算贷款,银行根据企业在发货后三天(特殊情况最长七天)之内提出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销售计划成本和运杂费发放。货款划回时,收回贷款。货款如被延付、拒付,也要收回贷款。结算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采取银行按期主动调整贷款余额的办法。调整日期,由企业和银行商定,一般三天调整一次,销货频繁的企业也可每天调整一次。
  为了便于计算销售计划成本,企业要根据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额,按年或按季提出综合的结算贷款折扣率。经银行审查同意,即按结算凭证的金额和折扣率计算贷款额度。
三、企业的存款、贷款,要在银行分别开立账户。企业的流动资金,通过存款户收付。各项专用基金,通过专用基金存款户收付。各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记入各该贷款账户。
四、企业在向上级报送报表的同时,要向开户银行报送生产计划(或物资进销计划)、财务计划和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会计报表。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要送同级银行一份。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时亦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作若干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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