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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 1995-1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5]219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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