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结合实际,就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王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通畅”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
  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省、市、县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
  省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制订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公路养护目标的实施。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都门人、财、物彻底脱钩。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人数,由各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养护企业须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拨付交通公路部门,省、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如数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各市的财政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实行切块包子管理方式,包干基数5年不变,并根据每年养路费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各市的增长系数。按照各市管养的非收费路段公路里程,并适当考虑路况、交通量、材料价格和汽车养路费收缴等因素,分四类确定不同基数和比例切块包干给各市公路管理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郑州为一类,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漯河、济源为二类,开封、濮阳、三门峡为三类,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为四类。具体包干基数和增长系数由省交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确定。
  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给各市财政部JI。省公路管理部门与各市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养护经费切块包干合同,对资金总量、养护项目、养护生产指标和通行能力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留取全省公路养护费的5%,用于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经费。
  省、市、县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历年来省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账面原值划转各省辖市政府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省辖市政府要本着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规定的计划,在备案审查中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无法纠正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核拨养护经费中予以扣除。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省重要新闻媒体公布,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王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公路所在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富余人员安置
  各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相应优惠政策。
  (二)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基数为2004年9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9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执行。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要在今年底前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