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各试点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25个试点县(市)已有1171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6.68%,截至6月底已有929.14万人次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共支付合作医疗资金16989万元,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深受农民欢迎。但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总结全国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
国办发[2004]3号文件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就建立经办机构、严格资金监管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办发[2004]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把这件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强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觉参与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以明白卡的形式宣传到每一个农户,尤其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消除思想顾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完善机构,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试点县(市)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县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适当启动经费。
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可通过公开招考或竞聘等方式选拔经办人员。所有经办人员均要接受上岗培训。各经办机构要制定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办事规范有序,内部监管有力,工作透明高效。
四、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适时调整补偿方案
各试点县(市)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各地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可建立家庭账户。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由各试点县(市)合理确定。
各试点县(市)要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在科学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大额补助起付线、封顶线、补助比例以及补助范围等途径,对原补偿方案及时进行调整。方案的调整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实事求是,又要着眼长远,力求稳定,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参合农民受益。
在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地区对大额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等差距不宜过大。
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可以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同时也可积极探索各种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前提,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代农民垫付合作医疗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允许将已到位的补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发现上述行为要严肃处理。
为方便农民缴费,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试点县(市)可逐步探索实行“随即缴纳费用、随即办理手续”的开放式参合方式,但享受时间必须从下一年度开始。
六、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专用账户,专户基金只能用于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规定的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结算和补助,除此之外,不得用于任何与合作医疗结算无关的办公费、人员经费等支出,也不得用于财政预算资金周转和平衡预算。基金利息转入基金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规范服务,全面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
各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界限,实行“一卡通”就诊制度,使参合农民能够持合作医疗证在全县(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并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快改善房屋设施和医疗设备条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