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藏字第094003027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蒙藏委员会会藏字第094003027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蒙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海外蒙藏学生回国升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凡海外出生连续居住(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并取得当地居住(留)证及能获得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特殊地区除外)之蒙藏学生,得申请回国升学。
第3条 合于前条规定者,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如无驻外馆处者,得向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升学申请表。
二、学历证件。
三、在学成绩单。
四、海外出生连续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留)证件,及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
五、体格检查表。
第4条 驻外馆处或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对蒙藏学生申请回国升学者,应予辅导并核验前条第二项证件,填注意见加盖印章后尽速转送本会核办。
第5条 本会于每年七月底前召开甄选会议,甄选回国升学蒙藏学生后,即通知核转单位及当事人,并安排其回国事宜。
第6条 经甄选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得由本会先行辅导接受国语文训练,其入学方式准用侨生规定办理。获入学许可者,由本会辅导就学;其未获入学许可者,应返回原侨居地。
第7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其学业成绩及生活状况,由本会考查并按期通知其家长。凡未能如期完成学业,或因重大过失经学校勒令退学者,应即返回侨居地。
第8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于学业完成后应返回原侨居地服务。
第8-1条 经本会辅导回国升学之蒙藏学生,其各项补助费基准如附表。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