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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辅导海外蒙藏学生回国升学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会藏字第094003027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蒙藏委员会会藏字第094003027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蒙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海外蒙藏学生回国升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凡海外出生连续居住(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并取得当地居住(留)证及能获得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特殊地区除外)之蒙藏学生,得申请回国升学。

第3条 合于前条规定者,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如无驻外馆处者,得向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升学申请表。

二、学历证件。

三、在学成绩单。

四、海外出生连续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留)证件,及当地政府发给回程签证。

五、体格检查表。

第4条 驻外馆处或当地蒙藏胞服务中心对蒙藏学生申请回国升学者,应予辅导并核验前条第二项证件,填注意见加盖印章后尽速转送本会核办。

第5条 本会于每年七月底前召开甄选会议,甄选回国升学蒙藏学生后,即通知核转单位及当事人,并安排其回国事宜。

第6条 经甄选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得由本会先行辅导接受国语文训练,其入学方式准用侨生规定办理。获入学许可者,由本会辅导就学;其未获入学许可者,应返回原侨居地。

第7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其学业成绩及生活状况,由本会考查并按期通知其家长。凡未能如期完成学业,或因重大过失经学校勒令退学者,应即返回侨居地。

第8条 回国升学之海外蒙藏学生,于学业完成后应返回原侨居地服务。

第8-1条 经本会辅导回国升学之蒙藏学生,其各项补助费基准如附表。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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