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工养字第09404028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养字第094040284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为核发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集会处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人民或机关团体依集会游行法申请使用道路集会者,申请人应于使用道路集会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或其它休息日)至三十日内以书面向养工处提出申请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申请使用道路最多以连续二日为限,且同一申请人以每月申请一次为原则。第一项申请书应载明活动日期、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姓名、身分证字号、住址、电话号码并附身分证影本(机关团体应检附负责人之身分证影本)。
三、申请使用道路同时应至养工处秘书室缴纳保证金新台币参万元整。如经驳回申请,保证金予以退还。集会游行致道路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时,由养工处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保证金扣付,如有不足,得向申请人追偿;如无损坏情形,则于集会完毕后三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人民或机关团体申请使用道路,优先顺位应以养工处收件日期为准。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时间有二以上申请人于同时申请者,以抽签方式决定优先顺位。抽签时非申请人(机关团体非负责人)参加者,应检附委托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养工处得予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一)申请使用时间、路段相同,后序申请者。
(二)养工处认该道路不适宜办理集会者。
(三)未依第二点规定提出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