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25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核定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请示》(深发银连(2002)1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行财务核算的特点,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市行年度中间按30%比例就地预交。年度终了后,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年度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5.鉴于你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财务体制,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由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