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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06〕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   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
  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
  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
  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
  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七、村内道路修建白色路面,每平方米给予30元补助。
  八、对新建并实现自来水(符合饮用水标准)入户率90%以上的屯,给予8万元补助;对改善水质的水处理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
  九、开发利用沼气获得国家和省补贴的农户,每户给予200元补助。
  十、新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利用现有设施扩建或改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
  十一、安装有线电视且入户率达到90%以上的村,给予3万元补助。
  十二、具备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场地条件的,无偿提供体育健身器材。
  十三、对试点镇1所有寄宿条件的镇中心校按核定新增投资规模的40%给予建设补助。
  十四、市每年为每个镇选派2名以上教师到村镇学校支教,支教满2年的教师,在镇工作期间上浮两档职务工资;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以镇为单位,每年安排1—2名教师到市级学校免费进修。
  十五、市每年为每个镇选派2名以上医务人员到镇卫生院工作,工作满2年的医务人员,在镇工作期间上浮两档职务工资;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以镇为单位,每年安排1—2名镇医务人员到市级医院免费进修。
  十六、对村卫生所(含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房屋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给予2万元补助。
  十七、对实现“四旁”绿化、院墙和院落设置合理,且院落有硬铺装的屯,给予每户300元补助。
  十八、农村和郊区被征地农民到镇落户,每户给予1万元新建或购买住房补助。
  十九、符合建设规划的特困户、五保户土草危房改造,每户给予1万元补助。
  二十、对城市自愿到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带领农民科技致富成绩突出的农民,可破格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二十一、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基础工资标准提高10%;允许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工作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两档职务工资;工作满30年的,上浮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离退休后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二十二、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可在市区落户,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大专生、本科生、双学位本科生和研究生到镇有关单位工作,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分别享受每月70、80、90、100元的支援镇工作补贴,此项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列支。
  二十三、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以物代资,统一采购。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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