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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1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
  因受“非典”影响,目前全国尚有部分地区仍未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税发明电[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审核、协查等事项作出了过渡性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防伪税控推行工作已于2003年6月30日全面完成,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已经达到100%,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7月1日停止使用。因此,自7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无论青岛市内还是市外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自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6月底以前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在8月底以前对纳税人在2003年5月至6月期间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情况进行协查。对发现有异常现象的,特别是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的,以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重点监控,可通过检查库存货物、检查付款方式等形式摸清交易的真实性。对发现有涉嫌虚开现象的,应立即移交市稽查局查处。对案情重大的,必须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三、各基层局应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做好具体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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