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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投字第09303272310号

   一、经济部为落实大陆投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政策之相关配合措施,爰加强对大陆台商之辅导,鼓励产业公会积极办理大陆台商辅导相关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计划种类及项目、申请补助时应检附文件、以及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所定各项作业,由本部投资业务处(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负责推动办理。

   三、本要点之补助对象如下:

  (一)依据工业团体法或商业团体法设立之公法人团体。

  (二)已成立大陆经贸委员会之台湾区级工业同业公会。

   四、实施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

   五、补助对象得申请之补助计划种类及项目如下:

  (一)举办台商投资经验交流会、大陆投资经贸讲座或大陆台商负责人联谊座谈会: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邮电费、授课演讲钟点费。

  (二)举办辅导经营管理、协助技术升级、以及大陆台籍干部培训研习班: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及授课演讲钟点费。

  (三)编印主要产业在大陆发展的现况或投资经验薪传录:印刷费。

  (四)配合政策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依其业务性质相关费用。

  (五)其它有助于大陆台商辅导之业务:依其业务性质相关费用。

   六、补助对象申请补助,除因政策需要并经主办单位核准者外,应于计画预定执行前三个月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补助对象向主办单位申请补助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申请书(附表一)。

  (二)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计划书(附表二)。

  (三)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预算表(附表三)。

  (四)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证明或章程影本。

  (五)设立大陆经贸委员会之相关证明文件。

   七、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经核定之补助计划如须变更计划内容,应于新计划预定执行一个月前,向主办单位申请同意后始得办理。

  (二)受补助单位所提计划如无法执行,应于计划办理日期一个月前,主动函报主办单位。

  (三)受补助单位办理各项活动之DM、会场红布条、现场发放资料等均请加注主办单位为指导单位。

  (四)受补助单位应对各类酬劳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

  (五)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公函(请注明受补助单位存款户名账号,俾利拨款)、领款之收据(附表四)、收支明细表应列示全额经费收支,收项应包括受补助单位负担及各单位补助金额(附表五)、支出分摊表(附表六)、成果报告(附表七)、各项支出凭证(正本,抬头应为受补助单位,并请贴于粘贴凭证用纸,且经受补助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及依序编号)、外币应折算新台币,并附汇率证明、以及原核准函影本送主办单位核办。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补助款核销标准如下:

   1.场地租金,核实报销,其场地属自有者,不予补助。

   2.场地布置费,核实报销。

   3.印刷费,核实报销,发票应记明印制品名及数量,并检附样本,不包括会员名录。

   4.邮电费,核实报销。

   5.授课演讲钟点费,依规定标准核实报销(内聘讲座:主办或训练机关人员每小时最高补助八○○元,外聘讲座:学者专家每小时最高补助一、六○○元,并检附议程及学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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