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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动社区教育学习体系补助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三)字第0940011814B号

一、教育部为达成下列目的,特订定本要点:

(一)建立社区教育学习体系:整合社教机构、社区大学、图书馆及各级学校等学习资源,建构社区教育学习体系,实践终身学习社会理想愿景。

(二)建立网络学习平台:整合社教机构、社区大学、图书馆及各级学校等学习资源,并发展网络学习教材,使民众能够在网络轻易取得学习信息或进行网络学习。

(三)社区教育种子教师培训:透过各种训练课程及研习,培训在地专业人才,达成社区教育能力培训之目标,共同参与社区教育资源网络的营造。

二、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以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为主办单位,得由有关机关、各级学校或民间团体、社区大学配合办理。涉及采购事项,各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社教机构。

(三)大专校院、高中、国中小学校。

(四)登记立案之社团及基金会(以教育事务性质为优先)。

三、补助原则:

(一)相关计画除有全国性或区域性整合或分工之必要,由本部策划指导者,得予全额补助外,各项申请计画以部分补助为原则。

(二)补助经费包括经常门及资本门。但建筑经费、行政管理费及申请补助单位内部场地费不包括在内。

(三)本计画聘任协助办理行政庶务之短期助理,其薪资比照国科会各类行政助理支给标准支给。

(四)本部补助经费项目之编列标准及支用限制等,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及中央预算补助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程序:

各单位办理社区学习活动,应拟订周详计画,整合并善用社会资源,撙节经费支出,创造最大教育效益,并应于当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依计画申请格式填写后向本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本部另定之。

(二)审查作业:

本部依各单位所提计画内容,以书面审查及内部审查为原则,并得视计画性质及个案需要,以会议方式或实地访查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于当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复申请单位。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

1.经本部同意之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应于领据上注明「部分补助」字样(加盖单位、出纳、会计及负责人印章),并于左上角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帐户名称(应与受补助机关名称相同)及银行帐号。

2.校务基金学校应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向本部申请款拨。

3.地方政府应检附「自行收纳统一收据」或于一般领据注明「纳入年度预算办理」。

(二)经费核销

1.各受补助单位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结,私立大专校院,如系全额补助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部核销。

2.各受补助单位应依原定计画办理,如未依原定计画办理,应将未办理项目之补助经费于核销时缴回本部。

(三)有关核销及结报事项,本要点未规定者,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网址://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六、辅导及考核奖励:

(一)受补助单位应依计画于期限内办理活动,并于每年年度结束前十日将成果报告表及经费收支结算表报送本部;相关执行成效应提供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厂商运用,以分享执行成果。

(二)本部对受补助单位得邀请学者、专家或指派人员不定期前往访视,以了解各项计画执行情形。办理绩优之受补助单位,其办理成果绩效显著者,优先列为下年度补助对象,并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未依计画办理完毕或执行绩效不彰着,下年度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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