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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 2006-05-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称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每年度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范围

    第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重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
  (二)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
  使用风险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在大庆实施产业化。


    第四条   风险资金投入对象
  (一)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等;
  (二)拥有科技成果的自然人。

 

第三章 风险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五条   风险资金委托市工商业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拥有科技成果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资产、资金和技术入股,与风险资金共同组建新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资金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风险资金按照“部门受理、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的程序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风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
  (二)产品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四)企业的投资估算及利用风险资金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论证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章 风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使用的风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工商业投资公司,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与风险资金使用者,依据《公司》按新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后,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依据《公司》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日常监管。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已投入的风险资金,在适当的时候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的风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继续用于新项目投入。退出前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转入风险资金。


    第十六条   由审计部门对风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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