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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严格禁止流产胎儿脏器生物制剂制作和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2 生效日期: 1995-07-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5)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部属医学院校、医院:
  近年来,个别医疗、科研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非法用水囊引产法获取3个月以上的流产胎儿,在简陋的条件下进行简单加工,制成制剂,高价销售。这种制剂没有确实的科学依据,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病人使用没有安全保证,疗效也不确切,而且在胎儿引产中易造成对孕妇的伤害。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直接利用流产胎儿脏器生产生物制剂,不仅存在大量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而且,将流产胎儿商品化是一个涉及人权、伦理、道德等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我国妇联、司法、外交等有关部门对此非常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也十分重视。
  为保护人民健康,为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国家利益,今后严格禁止流产胎儿脏器生物制剂的制作和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一经查出要进行严肃处理。
  我部决定,严禁买卖流产胎儿,严禁流产胎儿脏器商品化,并严禁与国外交换流产胎儿或其脏器。
  有关胎儿脏器的科研工作也要严格管理,当前一律停止。今后的科研立项一律由卫生部审批;人工获得的同质药用胎儿脏器活性物质一律由卫生部按我国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审批。
  
卫生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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