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O0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仅限于我市市区内,并以社区需要、条件具备、注重实效、规范有序为开放原则。
二、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三)保证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不受破坏;
(四)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规定。
三、中小学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放操场:
(一)寄宿制学校;
(二)特殊教育及工读学校;
(三)操场面积过于狭小的学校;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开放的学校。
四、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需经所在区区政府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制定中小学校操场向社会开放后的管理制度,聘用专人管理操场,严禁无监护人监护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管制刀具携带者、携带宠物习练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在公共场所活动者进入操场。对进入操场者要严格管理,防止破坏操场设施的现象发生。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