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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都市开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8 生效日期: 2005-02-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40020854-B号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均衡都市发展,加速都市土地开发及健全城乡建设,特依区域计画法第十五条之三、身心障碍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法第一○二条之一,设置都市开发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据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府为本基金之主管机关,基金收支运用以本府建设局为主办单位。

第3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一、开发许可地区:本县各都市计画订有公共设施负担或附款许可开发等相关捐赠及回馈规定,并以开发许可、自拟细部计画或整体开发计画等程序办理所框定之范围或地区。

二、开发影响费:依区域计画法第十五条之三规定,应缴交该费用者。

三、身心障碍设备与设施: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一七○条所规定之建筑物应附设之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

四、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缴纳代金:依建筑法第一○二条之一规定,建筑物应附建之防空避难设备因特殊情形施工确有困难或停车空间在一定标准以下及建筑物位于都市计画停车场公共设施用地

一定距离范围内者,得由起造人缴纳代金,由本府代为集中兴建。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县各都市计画开发许可地区,进行开发之回馈捐赠收入或处分所捐赠土地之收入。

二、本县各都市计画开发许可地区,进行开发之其它特许开发回馈收入。

三、前条第二款征得之开发影响费或处分所抵充之开发区内可建筑土地之收入,或另以协议捐赠及回馈收入。

四、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处罚锾收入。

五、依建筑法第一○二条之一缴纳之代金。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七、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八、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运用之范围如下:

一、本县各都市计画及其开发许可地区范围内之公共设施用地取得及改良物拆迁补偿费用。

二、办理基金来源所在都市计画拟定、变更暨检讨等相关规划费用。

三、本县各都市计画及其开发许可地区范围内之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及维修费用。

四、本府办理与都市计划、都市设计、都市更新及都市工程等相关之调查测量、研究规划、设计及其它作业等必要之费用。

五、补助机关、学术或法人机构,就本县都市发展课题相关之研究及活动费用。

六、非都市土地公共设施改善相关作业及工程费用。七、办理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以及推广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之教育宣导、相关奖励、研究发展、工作物品、培训讲习、差旅费之费用。八、本府应用于集中兴建或购置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等相关用途。九、管理本基金有关工作业务之必要费用。

第6条 本基金运用之原则如下:

一、为符合都市建设财务自足及公平原则,各都市计画内依前条第一、三款支出总额,以不大于各该都市计画范围内依第四条第一、二款已收入总额之百分之八十为原则,但该都市计画财务计画回馈预计收入,足应其支出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条第五、九款每年支出总额,不得大于本基金年度支出总额之百分之十五。

三、第四条第三、四、五各款收入,应各别支出于前条第六、七、八款之运用范围,但前条第九款之必要费用支出不在此限。

第7条 本基金之保管,应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储存孳息,并得视资金调度运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

第8条 本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之编制及会计事务之处理,悉依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县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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