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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超常规跨越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共烟台市委
发布文号: 烟发[2003]18号
为实现民营经济的超常规跨越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握重点,改革创新,不断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跨越。
  任务目标是:“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要明显高于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达到20%以上。到2005年,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70%以上,力争80%。
  二、放手、放开发展民营经济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员领办、创办、帮办民营经济,特别是引导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停薪留职、自愿辞职或轮岗的形式,从事民营经济。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复转军人和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民营经济。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兴办民营企业。
  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人才引进、职称评定、信贷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资本投资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有规定,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实行行业垄断。要发动、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兴办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基础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事业。
  三、加快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
  继续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结合起来,加大国有集体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力度。除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外,企业改制都要出让全部产权。市、县属企业要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尚未改制的1600户乡镇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制任务。实行动产出售、不动产出租的企业,要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并办理其他手续,逐步创造条件实现集体资本完全退出。已经改制的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按国家规定积极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市、县两级都要分别建立银企联合制度,加强银企合作,实现双赢互动。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把民营企业作为服务重点,针对民营经济的特点确立业务方向、经营方针和运作方式。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市里的做法,组建主要面向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
  要倡导多形式的民间融资办法,支持以独资、合作、合资、股份等形式兴办民营企业,激活民间资金投向民营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鼓励他们上市融资和在境外上市,千方百计扩大融资规模。 '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入年均增幅要明显高于全市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的增幅。
  五、全力推进对外开放
  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措施来抓,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聘任人才、组建专业队伍、建立信息网络等形式,搞好招商引资,特别是搞好大企业和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要以建设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为契机,组织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和从事外经贸业务。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财政贴息、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到国外投资办厂和设立办事处、参加展销会和洽谈会、聘请委托人和代理商等形式,开展跨国经营,带动国内产品、技术、设备、劳务出口。“十五”期间,全市民营经济外贸出口年均增幅要达到30%;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幅要达到50%。
  六、努力推进科技进步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以技术制高点占领市场制高点。进一步加强与大院大所的协作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大骨干企业技改力度,针对国内外市场需求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市里每年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申报全省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争取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要把复制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列入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创名牌、上档次。到“十五”末,科技进步对民营经济的贡献率要达到50%以上。
  七、加强民营经济园区建设
  要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把园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市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互补联动。已经建成的园区,要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承载能力,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要坚持高点起步、高标准建设,力求建设一个园区,形成一片高效经济区,拓展一片新城区,出现一个风景区,实现产业聚集与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园区建设思路,提倡骨干企业和外商从事园区开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县级开发区内规划发展民营工业园。到“十五”末,园区民营经济增加值要达到600亿元,占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的一半以上。
  八、着力培植骨干龙头企业
  对属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各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要精心培植,加速品牌聚集和资本聚集。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股份公司,搞好资本运营。实行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大户制度,建立健全抓重点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市一级主要抓好30个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力争到“十五”末,这些企业的营业收入全部超过10亿元;各县市区也要选择一批骨干企业作为规划、指导、鼓励、扶持的重点,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市里将依据《中小企业法》,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骨干民营企业发展。
  九、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少干预就是支持的观念,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坚决治理“三乱”。所有收费部门都要把针对民营企业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把收费目标作为工作任务下达,更不能把收费多少作为评选先进、发放奖金的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而上的“三乱”行为和破坏经济发展的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滥用职权、欺压群众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调离工作岗位,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市、县两级都要成立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通知任组长和副组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实和加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好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
  要层层落实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加强检查调度,市委、市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进行检查,年终组织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发布体系,引导民营企业树立信用信念,诚信经营,健康发展。要加强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等各种信息传播渠道,把各级制定的政策、产业规划、工作措施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民营企业。要加强行业服务,积极发展自律性、规范性汗液协会,维护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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