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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储备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7 生效日期: 2001-11-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17日
  关于加强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国储仓库),是国家的要害单位和重点保卫对象,仓库的安全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当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防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动员社会力量维护国储仓库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全省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我省国储仓库大都设置在辽远山区,社会知名度低,周边村民义务护库意识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国家战略储备的地位、性质、任务和国储仓库安全防范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周边村民都知晓国家战略储备的重要意义,提高法治观念和保护国储仓库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储仓库的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求
  全省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市、县政府与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治安隐患,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要主动与各市、县政府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各国储仓库要自觉接受当地市、县政府对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各级公安部门都要把国储仓库作为重点保卫目标,认真落实安全防卫措施,及时侦破各类案件,确保国储仓库的安全。属地市、县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会同国储仓库、驻库武警部队和周边村、镇,建立治安联防组织,明确职责要求,制定联防方案,努力把联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
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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