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6〕19号
行政机关履行本条前款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工作人员签名、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七条 申请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本规定内容以及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应当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