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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中联城市阳光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218号
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规定,对沈阳中联城市阳光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进行了审核测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中联城市阳光等三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一级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三个住宅小区是:
  1、沈阳中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管理的中联城市阳光住宅小区;
  2、辽宁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宏伟茗都住宅小区:
  3、沈阳市大东区魁星房产物业公司管理的富贵家园住宅小区。
  二、同意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洪分公司管理的沈阳靓馨园和丽馨园等二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二级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三、沈阳宏伟茗都住宅小区纯净水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水电费、业主会所等服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六、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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