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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 2003-05-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铂金制品生产、零售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开具使用《金银首饰消费税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正确划分批发与零售,依率计征消费税。鉴于人民银行目前不再核发经营金银业务《核准登记证》,故在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时,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办理。

  二、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后,各经营单位凡不能分别核算应税与非应税饰品销售额的,一律全额计征消费税;铂金批发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取得《金银首饰消费税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一律视同零售对其相关收入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位×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税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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