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三字第0933000533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33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实施
一、适用少量特殊商品之型式认可,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适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之申请
(一)受理地点: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
(二)应检附之文件:
1.适用少量特殊商品申请书。(SP-01)2.产品型录。
3.使用说明书。
4.试验室审查申请表。(SP-02)
三、适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申请案件之审查
(一)由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审查前,得先征询相关公会之意见。
(二)审查不符合者,驳回其申请并予以结案;符合者核发「适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通知函」。
四、经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审查小组审查符合适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者,同类型之商品得援例以签陈方式办理审查。
五、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之申请申请人应检具型式认可申请书、适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认可通知函、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申请型式认可。
六、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审查小组
(一)组成:视申请商品类别,由第二或第三组副组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第二组、第三组、第五组及第六组派员组成,必要时得请相关分局派员参加,并依系案商品择定适宜人员(含申请人)与会。
(二)联络总窗口:第三组第一科;电子邮件信箱:b031p@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