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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事业的促进和支撑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特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


    第二条 科技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常设的科学技术审议咨询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科技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四条 科技委设主任1人,由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1-2人,由著名专家担任。委员由环境科技领域知名学者、管理专家以及有关领导组成。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


    第五条 科技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科技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总局离退休司级领导担任。

第三章 任 务

    第六条 对环境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环境保护法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科技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咨询。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建议、重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项目,以及技术性较强的相关决策等进行审议咨询,提出审议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受环保总局委托,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考察和研究,承办环保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科技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第十条 科技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受环保总局领导委托,不定期审议咨询提交科技委进行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技委审议咨询事项和参与本次审议的委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后,报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科技委的工作经费由环保总局纳入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每年向科技委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个人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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