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预校国中部、高中部学生入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民国国籍且无外国国籍,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但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
二、未婚男性。
三、合于招生简章所定体格检查标准者。
四、未曾受刑之宣告、感训处分、保安处分或保护处分者。但符合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