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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8 生效日期: 1995-04-28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新的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为完善新制度,深化改革,促进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药费报销年度内,馆员医药费支出总额在6000美元(在馆不足一年的按其本报销年度实际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下的部分,仍按外发<1994>20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6000)美元(或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举例如下:
  <例一>某馆员199×年度支出医药费总额7000美元,公家报销额为:
  7000-6000+(6000-600)×95%+(600-240)×70%=6382美元
  <例二>某馆员199×年度在馆四个月,支出医药费总额3000美元,则其2000美元(4×500)以下部分按规定分段计算:2000美元上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公家报销额为:
  3000-2000+(2000-4×50)×95%+(200-4×20)×70%=2794美元

  二、馆员回国述职、休假按《规定》有关条款享受国外工资的期限,以离馆之次日起至抵馆之前日止计算(含在途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国外工资停发。

  三、馆员离任的交接期已有明确规定,离任馆员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离馆,国外工资发至离馆之日。因航班等原因推迟离馆超过交接期限的,国外工资发至交接期满。

  四、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是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一部分,《规定》中凡涉及停发国外工资的,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均同时停发。

  五、电工使用的绝缘鞋属特殊劳保用品,如有需要可由公家提供。

  六、个人使用的矿泉水、瓶装水属生活用水的一部分,确定工资时已考虑在内,故其开支应全部由个人负担,各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饮水补贴或由公家提供矿泉水、饮用水。

  七、工资改革前为馆员宿舍配备的录像机、收录机、微波炉等应按规定收回留作公用或折价处理结馆员,如仍有多余,应予封存,不能采用租赁给馆员个人使用的办法。对封存的设备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失。

  八、接待使领馆过往人员(包括赴任、离任、述职、休假人员)、临时信使及其他馆因公出差人员参观游览的费用及为其提供因私用车的费用,由其自理;为上述人员提供车辆采购公、私物品,按因私用车收费,其费用由采购馆按《规定》中异地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专业外交信使国外生活待遇已经改革,各馆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规定应由信使个人负担的费用必须在离馆前结清,不得拖欠,也不得由公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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