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300903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90325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学校应按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评估决定安置其就读普通班之适当班级,并减少班级人数,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碍学生三名。
二、每安置身心障碍学生一名,应减少该班学生数一名至三名;其属严重情绪障碍、多重障碍或自闭症学生者,应减少该班学生数三名至五名。
前项第二款减列人数,应经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就学生特质及个别需要评估决定之。于办理转学招生时,并应优先控留名额,降低招收学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