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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发电[2003]11号
各市物价局:
  全省实行差率控制、限价等临时干预措施以来,各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势头有所缓解。但随着疫情的发展,集中购买商品的范围有所扩大,涨价面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执行差率控制、限价等临时干预措施要坚定不移。据监测,目前部分地区突破最高限价现象仍然存在,各地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执行政府临时干预措施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对不执行临时干预措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重罚,决不手软。
  二、严格政策,严肃法纪,坚决制止乱涨价行为。据监测,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部分商品集中购买现象,个别地方食盐、药品等突破政府规定价格。对此,各地要严格价格政策,严肃物价法纪,对不执行食盐、药品、医疗服务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严惩不怠。
  三、弘扬正气,扶正压邪。在价格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抓两头。对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模范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对拒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态度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从重处罚,坚决打击。各地要抓几个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物价控制过程中无所作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和监测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情况和重点商品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将当地政策措施、工作动态、监督检查、市场物价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调控处(联系电话:6974827,传真电话6954761)。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从5月1日起对监测品种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表),各地要指定专门人员,定点、定时搞好价格监测,及时上报省价格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974860,传真电话6974860,联系人鞠丽、张正威),第一次报送必须同时填报4月30日的价格。以上材料必须经局领导审核,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务必于每日10点以前上报,12点未收到视为缺报。“五一”期间,不得缺报、漏报、迟报。
附表:
  重点监控“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2003年  月  日
  价格
  备注:各商品价格必须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规格品可选择当地销量最大的,并予以注明;规格、价格必须保持连续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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