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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工务建字第0940001429号

一、本原则依据建筑法第34条第1项之规定订定。

二、审查对象:

(一)高度50公尺以上之建筑物均应委托审查。

(二)高度未达50公尺,而跨度较大或结构行为与环境特殊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有必要者亦应委托审查。

1.钢筋混凝土构造且设计跨度在18公尺以上(屋顶层除外)之建筑物。

2.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12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3层之建筑物。但开挖边界与基地境界之最小距离大于开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3.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计画图所划设之活动断层地区,或经本府规定之地质敏感区者,其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7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1层之建筑物。

4.建筑物之基本结构系统非属建筑技术规则耐震设计规范与解说1.7表1.3定义之承重墙、构架系统、抗弯矩构架系统、二元系统者。

三、本局办理委托审查之机关团体如下。但因有特别需要而另为选定3不在此限:

(一)中华民国建筑学会。

(二)国立台湾大学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立成功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四)高雄市结构技师公会。

(五)台北市结构技师公会。

(六)中华顾问工程司。

(七)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

(八)国立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九)国立中兴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十)国立中央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十一)国立台湾科技大学营建工程技术系。

(十二)其它经本局核备之机关、团体。

受委托审查机关选任审查人员应报本局备查,异动时亦同。

审查人员应具备结构技师资格并具结构设计5年以上经验,或大专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授结构相关科目至少3年以上。各审查机关应有合格审查人员10人以上,且不得重复担任其它机关之委托审查工作。

局部变更设计案,仍由原委托审查机关办理。

四、审查方式:

(一)受委托审查机关审查委托案件人数每案至少应有5人,除较单纯之局部变更设计案件外,应以公开形式审查,并许自由旁听,对于审查通过之结构计算书及结构有关图说,须加盖审查人员及审查机关印章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本局认有必要,得于审查机关审查完成送还时,邀请审查机关演示文稿说明。

(三)委托审查之案件,原设计人不得参与该案件之审查。

五、审查费用:

(一)审查案件为新台币(以下)15万元加工程造价之万分之一,结构重新设计之变更案件亦同。

(二)局部变更案件为5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但不须召开委托审查会议审查者为1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

(三)审查时须使用计算机校对者,其计算机费用核实计算。

六、审查作业:

(一)审查费用由起造人支付,并于委托审查机关确定后,由起造人径向代审之机关缴纳。但第二点第二款之案件于委托审查前缴纳。

(二)建造执照审核,除依照内政部订颁之「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规定项目审查及签证项目抽查作业要点」规定审核项目审合格后发照,有关由建筑师及结构专业技师签证负责之结构部分,均列入必须抽查管理,于发照后办理委托审查,审查合格后始得申报开工。

(三)局部变更设计案,原审查机关收取审查费时一律由起造人先暂缴5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俟委托审查完成,如不须召开委托审查会议审查时,由审查机关退回余款。

(四)小部份结构变更设计(非柱、主梁、剪力墙、斜撑或基础等之变动)案件,经结构技师签证无影响整体结构安全者,得免委托外审。

(五)施工中变更设计其结构应委托审查之申请案件,经本局先核准变更设计后再办理委托审查。

七、审查期限:

委托审查案件须于文到45日内审查完成,如特殊情况经本局核准后得准予延长。其有不符规定或设计错误等情事者得一次详细注明并通知起造人修正,俟修正后再通知原受委托审查机关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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