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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划变更需报送统计年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5 生效日期: 1995-04-0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严格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维护行政区划工作的严肃性,经我部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对各地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中所涉及的数字指标,一律按国家统计年鉴口径和数字进行审核。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涉及数字指标的行政区划变更请示(或补充请示)后,请民政厅(局)及时向民政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变更请示相应年度及前一年度的统计年鉴。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年鉴未全部反映行政区划变更所涉及到的数字指标,还要同时报送有关地(市)、县的统计年鉴及有关资料。目前,先请报送1993、1994年度统计年鉴。今后凡涉及到数字指标的行政区划变更事宜而未报送统计年鉴的,我部将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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