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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所辖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82号
市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银行青岛支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利息税统一汇总缴纳的请示》(华银青[2003]第46号),申请对其辖属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均由该青岛支行统一汇总申报纳税。
  经核实,其辖属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不计算利润、不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同意对华夏银行青岛
  支行辖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今后新设支行(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不在所在地办理,统一由华夏银行青岛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季度、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自2003年起华夏银行青岛支行辖属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今后新设支行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华夏银行青岛支行汇总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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