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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1]42号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缴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招银发[2001]07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按3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O%就地预交。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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