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科教便字〔2006〕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直报单位:
为做好200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照《200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请各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局各直报单位作为项目主办单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四、《200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要求》、《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详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为:www.satcm.gov.cn。
五、邮寄地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联 系 人:周景玉 赵 明
联系电话:010—65914969 65914972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200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办单位要求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三级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二、项目授课教师要求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丰富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内容要求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发展前沿。
(二)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三)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四)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五)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七)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四、项目实施形式
主要有: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五、学分计算
每3个学时授予1学分。 附件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申 报 表
项目名称:
所属学科:
申报单位: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 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表达要简单、明确。对于填写内容含糊不清,不合要求,手续不全及字迹潦草的报表,不予受理。
二、 主办单位应为实际组织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三、 培训对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拟培训人员所属科别:如中医内科脑病科、中医外科皮肤科、中药生药、中药药理、管理等。
2、拟培训人员层次:如初级、中级、高级等。
3、是否是面向基层的培训项目:面向农村、城市社区开展的继续教育项目,应在此注明。
四、 培训内容为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者,应在申报表后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五、 上报的申报表需打印,按规定要求如期(以邮戳为准)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过时不予受理。
六、 若表内填写不完,可附其他书面材料。
主办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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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拟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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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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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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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教学时数 |
培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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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 |
拟授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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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技术职务 |
所在单位 |
授课题目 |
学时数 | ||
办培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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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项目主要内容及学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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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主办单位近期与项目相关工作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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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及直报单位意见 |
(盖章) |
国家 |
(签字) |
国家 |
(签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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