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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甄选表扬模范海巡人员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人考字第0940000619号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提升所属品德修养,激励士气,树立海巡人员优秀形象,特依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潜能激励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编制内人员,最近三年服务成绩优异,其中文职人员考绩至少二年列甲等及一年乙等、军职人员考绩列甲等以上,且未曾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受记过以上之处分,并具有下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甄选为模范海巡人员:

(一)执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务,不为利诱,不为势劫,秉持立场,达成任务,有助提升本署或公务人员声誉者。

(二)检举不法、执行海巡情报工作或侦破走私、非法入出国及其它犯罪等不法案件有重大贡献者。

(三)创新海巡措施或致力海巡学术研究,对海巡业务,确具贡献,报经本署采纳实施者。

(四)对重大骚乱、惊扰事件,防制适切,及时平抑,维护国家安全确居首功者。

(五)抢救重大灾害或消弭重大事故,奋不顾身,处置得当,对维护生命、财产有特殊具体事实者。

(六)对主办业务能针对时弊,提出革新措施,经采行确有成效者。

(七)办理为民服务业务,工作绩效特优且服务态度良好,有具体事迹者。

(八)其它优良事迹或特殊贡献,足为公务人员表率者。

三、表扬名额:

(一)本署表扬之模范海巡人员,每年以二十名为原则,并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点获选为本署模范海巡人员者为优先。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表扬名额分配如下:

1.本署四名。

2.本署海洋巡防总局七名。

3.本署海岸巡防总局暨所属九名。

以上各类机关如遴报不足额时,得由他类机关推荐人选中择优甄选。

四、甄选程序:

(一)本署:

1.由署内各单位推荐,单位现员未达三十人者,得推荐一人,单位现员三十人以上者,得推荐二人。

2.各单位将推荐表(如附件一)、事迹简介(如附件二)及评分表

(如附件三)送人事处审查后,汇请各评选委员评分。

(二)本署所属各机关:

1.各总局业管单位初审后提送该总局考绩委员会审查。

2.经各总局考绩委员会审议通过之人选,依第三点分配名额将推荐表及事迹简介,函送本署审查。

(三)上开推荐人员由本署人事处提请本署业管常务副署长邀集本署各单位一级主管实施评选排序后签报署长核定。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单位)主管列席说明。

(四)本署各单位推荐人员由署长实施综合考评后,依成绩高低取前四名为本署模范海巡人员,总分相同者,由署长圈选。

(五)经获选之模范海巡人员,并同本署各单位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及本署所属机关首长,遴荐符合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要点资格者二名,参加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选拔。

五、表扬方式:

(一)入选参加行政院模范公务人员选拔者,依「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要点」规定办理。其未获入选者,并入本署模范海巡人员表扬。

(二)经核定为本署模范海巡人员,于署务会报或公开集会中予以表扬,颁给奖状乙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并核给公假五天。

六、各机关(单位)对所遴荐之人员,于本署核定前,如有职务异动或意外事件发生,应实时函知本署人事处;如发现有不适宜遴荐之情事发生,应即报请撤销其推荐;若当选后发现有不符甄选条件者,除追缴奖状及奖金外,并依情节议处相关人员。

七、办理甄选表扬模范海巡人员所需经费,由本署人事处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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