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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稻米拨作饲料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粮字第0931131885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稻米拨作饲料,以处理政府库存陈米,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拨售对象包括:

(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省各级农会暨民营之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

(二)一般家禽、家畜饲养业者(以下简称饲养户)。

三、各年度之拨售数量:

按本会年度收拨计画核定数量范围,视库存及需要办理。

四、拨售价格:

(一)饲料厂:应按月提领捣碎糙米;其拨售价格以缴款日前第二旬进口美国玉米高雄港平均大盘价格九折计算。

(二)饲养户:每批次拨售价格按本会农粮署(以下简称农粮署)所属各区分署(以下简称分署)通知申请首日前第二旬进口美国玉米高雄港平均大盘价格九折计。

每公斤单价计算至分,以下四舍五入。惟总价款计算至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饲养户每月拨售数量,按牛每头每日二公斤,猪、羊每头每日一?五公斤,鸡、鸭、鹅每只每日○?二公斤,及每户饲养规模予以核定。

(一)大饲养户:

1.凡饲养牛四十头以上、羊一百头以上、猪二十头以上或鸡、鸭、鹅三千只以上之饲养业者,须检具「畜牧场登记证书」,分署依其「畜牧场登记证书」所载饲养种类及规模,核定每户每月拨售数量。

2.未达第一目饲养规模,未办理畜牧场登记之饲养业者,应出具「饲养家禽家畜只数证明书」(格式一),分署依其「饲养家禽家畜只数证明书」所载饲养种类及数量,在低于前目饲养数标准范围内,核定每月拨售数量。

(二)小饲养户:

系指饲养户中非属大饲养户者,每户每次以包为单位,每包净重五十公斤,由农会参酌各饲养户实际需要量在分署核定数量内予以拨售,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五○○公斤。

六、申购程序

(一)饲料厂部份:

1.申购厂商应检附饲料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有效完税证明等影本及饲料工厂设备暨生产概况表(格式二)等书面资料,并填具捣碎糙米申购书(格式三)向分署申购。

2.分署应依捣碎糙米申购厂商审核表(格式四),逐项详实审查及实地访查确认无误后,核定每月拨售数量,并与饲料厂签订合约书(格式五)及预收保证金后,报农粮署备查。

3.保证金金额按核定每月拨售饲料用捣碎糙米数量,及每公斤单价二十元计算。

(二)饲养户部分:

1.大饲养户:申购时由大饲养户填造「捣碎糙米申购书」(格式六),检附畜牧场登记证书或饲养家禽、家畜只数证明书(格式一)送交当地分署审核办理。

2.小饲养户:由各农会汇整其辖内小饲养户需要量,填造「○○农会○年○月供售小饲养户捣碎糙米数量申请单」(格式七),送当地分署审核,分署核定后通知当地或邻近农会加工备货。

七、缴款:

(一)饲料厂部分:承购厂商应缴价款,应以银行即期保付支票或以汇款方式缴交拨粮分署核收,合约有效期间内累积两个月购买数量未达原核定数量者,次月起停止一年申购资格。

(二)大饲养户部分:于分署核定及通知缴款日起算十日内,以现金存入拨粮分署所设银行存款户,或以银行即期保付支票,缴交拨粮分署核收,未于期限内缴清价款者取消其承购资格。

(三)小饲养户部分:一律以现金购买。

八、饲料用米以捣碎糙米型态拨售,糙米捣碎作业如下:

(一)糙米捣碎作业由分署与辖内农会签订委托办理捣碎糙米合约(格式八)后,委托办理。

(二)农会办理糙米捣碎,应依据当地分署填发之砻碾通知单办理。

(三)捣碎糙米规格:

1.捣碎率平均应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碎米系指断裂之米粒,其大小为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长三分之二以下者)。

2.夹杂物(砂石、土粒、谷壳、谷糠)含量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3.水分含有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五。

4.不得有发酸、发霉、变质、结块或严重虫蛀情形。

(四)包装:以pp袋包装,每包净重五十公斤。以再用袋盛装者,袋重每只一二○公克,以浅桔色饲料米专用袋盛装者,袋重每只九三公克,连袋出售不再回收。

(五)捣碎糙米专用检验卷标之管理:

分署应按通知加工捣碎数量所需检验卷标张数,分批发交农会指定之专人签收保管使用。分署及农会应设立登记簿登记检验卷标发交签收情形,另农会对大饲养户提领饲料用米情形应予以登记,以便于稽查。农会办理捣碎糙米包装,应按检验卷标号码顺序使用,检验卷标两端(即内签、外签)均应加盖农会章戳并标明加工日期,内签应缝入袋内。

(六)原料糙米应经分署人员确认已经检验合格后始得捣碎加工。

(七)捣碎糙米之检验,依照公粮稻米验收作业须知相关规定办理。以再用袋盛装者,应于检验合格后,于每包缝口边加盖「饲」字毛印(九公分四方,由分署购置)以资识别。

(八)分署于农会办理捣碎加工作业期间应机动派员前往督办,督办方式分监碾及抽查二种,监碾家数不得低于同一时期分配捣碎加工农会数之四分之一。其余未派员监碾之农会,应由分署机动派员前往抽查加工作业,点算与抽验原料、成品及库存捣碎糙米数量。监碾及抽查人员当日应填列督导农会捣碎糙米日报表(格式九之一)或抽查农会捣碎糙米日报表(格式九之二)三份,经农会捣碎加工主办人员盖章后,一份留存农会,一份送仓储查核员,另一份带回分署交经办人于二日内呈报分署长。

九、提货:

(一)饲料厂部份:分署于收清价款或向银行查证支票保付无讹后20个上班日内加工备货完毕,并于备货后10日内与申购饲料厂协调运输作业,由分署派车载运至申购饲料厂。饲料厂应按月逐车将饲料米到货明细登载于登记簿(格式十),并请载运司机签名。

(二)大饲养户部分:分署于收清价款或向银行查证支票保付无讹后,应即日开给粮食出仓单交付缴款人凭以提货,并通知农会加工备货。

(三)小饲养户部分:农会办理加工捣碎并经分署检验合格后,即通知小饲养户携带户口簿及印章至农会缴款及提货,提领时农会应填造「拨售小饲养户捣碎糙米清册」(格式十一),于每旬结束三日内连同价款缴交分署核收。分署补发粮食出仓单结帐。

(四)饲养户应自被通知其提领之日起十五个上班日,于上班时间至所指定之拨粮仓库全部提清经分署派员检验合格之捣碎糙米,逾期者应自行负担品质变劣及仓储损失,并停止其该年度申购资格。但逾期提货责任不属于承购者时,不在此限。

(五)承购者提(收)货时,可当场抽验,如有不合规定标准者,得拒绝提(收)货,提(收)货后如有不符合本作业要点第八点第三、四款规定者,应保持包装及检验卷标完整,于货品提领(接收)三个上班日内会同当地分署处理,逾期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分署于每月结束三日内填造拨售饲料用捣碎糙米执行月报表(格式十一)送农粮署备查。

十一、分署应组成稽查小组,于办理拨售捣碎糙米期间稽查辖内各委托农会办理捣碎糙米及拨售出仓情形,填造稽查农会办理拨售捣碎糙米作业报告表(格式十二)。农粮署并组成联合巡查督导小组,督导分署办理拨售业务情形。

十二、用途限制及违反约定罚则:

(一)饲料厂及饲养户所购领之捣碎糙米,应全部用于配制或充作饲料,不得变更用途或碾制白米、转售、转借、赠与,非报经分署同意不得筛选、运往他地、委托代工、转让,如有违反则以下列约定处理:

(二)饲料厂:除予以没入其所预缴之保证金外,并永久禁止申购。

(三)饲养户:除应按该批核定数量以申购日台湾地区平均糙米价格计算价差追缴违约金外,并永久禁止申购。

(四)各农会对原料糙米及捣碎糙米,均不得擅自挪用、套换或回流,如有违反,即移送法办。

十三、农会办理拨售小饲养户捣碎糙米得领取手续费;由分署于拨售捣碎糙米收入价款项下,依实际拨售数量及农粮署所订标准按月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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