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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处理意见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12件议案,并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李扎根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由省垂直领导有关事宜的议案》(第056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应接受所在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对邹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邮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62号)、祝明仁、郭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22号、第09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这两个法规议案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议程。

  三、对郭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1号)、蔡恒武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地下水开采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17号)、梁宝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东湾海蜇管理法规的议案》(第034号)、刘洪大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并颁布〈辽宁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89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工作,适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对郭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9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原立法计划中制定《辽宁省计划取水节约用水条例》改为制定《辽宁省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工作,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对尹松力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城市居民供暖条例〉的议案》(第014号)。会议同意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先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对郭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此议案暂不列入今年的常委会议程,待省政府组织的《会计法》执法检查结束后,根据发现的具体问题,再决定对《条例》如何修改。

  七、对郭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条例〉的议案》(第091号)。会议认为,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八 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故可不再制定新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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