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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中学生歌舞团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3)66号
济南中学生歌舞团:
  你单位《关于中小学艺术培训收费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费发 2001 298号)有关规定,及办班成本费用等情况,核定中小学艺术培训费(每期70学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时5元,教材、资料费收取工本费。
  你单位应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举办培训班,收费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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