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43号
沈阳科隆宾馆、沈阳军区金山宾馆、沈阳金辉宾馆、沈阳泉银宾馆、辽展饭店: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470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沈阳泉银宾馆、沈阳军区金山宾馆、沈阳金辉宾馆、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辽展饭店、沈阳科隆宾馆具备了市内电话费计费系统,能够向顾客提供正规的收费发票和详细的计费帐单,服务措施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符合省物价局、省旅游局有关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上述宾馆(饭店)向顾客收取市内电话费。
上述宾馆(饭店)在收到批复后,要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并按文件所附统一格式向顾客提供话费帐单。在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规定的问题或服务质量下降,将责令其停止向顾客收取市内电话费。
以上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话费清单格式
附表:
话费清单
分机号码: 日期:
分机号码 被叫号码 通话形式 通话日期 起始时间 通话时长 通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