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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告[2001]3号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活动,治理税收环境,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重点
  (一)范围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取得、开具、保管发票,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偷抗税和拖欠税款等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均列为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重点
  1.从事餐饮、娱乐业的个体工商大户、私营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2.律师、会计师、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3.高收入行业、企业和高收入人员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4.纳税人拖欠税款和逃避追缴欠税的税务违法问题;
  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和偷逃税问题;
  6.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时限
  自1998年至2000年。问题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溯。

  三、政策界限
  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查出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既要补税、课征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以下罚款,不得以补代罚;对涉嫌犯罪的偷抗税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纳税人能够在5月20日以前自行纠正偷、逃、拖欠税行为,主动补缴税款的,可从宽处理,只补税、课征滞纳金,不罚款。

  四、举报与奖励
  对于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16066
  特此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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