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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9日,国家教委发出教办[1996]20号《关于教育系统接受境外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教育对外交往活动日渐增多。我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和接受境外捐赠的工作。境外一些友好机构和个人通过正常渠道所进行的捐资或与我合作办学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国部分学校改善了教学条件,也促进了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和学校在接受境外捐赠或进行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少数同志思想不清醒,政治观念薄弱,不坚持原则。个别地方甚至接受境外有复杂政治背景人物的捐款并与其在大陆合作举办所谓“大学”。类似这种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就教育领域接受境外捐赠或进行合作办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要讲政治。我们欢迎境外任何个人和机构,对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的真诚支持和帮助。但国际上的许多事情是极其复杂的,国际范围内的斗争也是长期的;而接受境外教育捐赠或与境外合作办学,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此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干部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多从政治上考虑问题,警惕并坚决纠正“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二、作风要严谨,原则问题上表态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在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或与其开展合作办学时,一定要事先切实弄清楚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背景及意图,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分析,对可疑的细节或环节一定要完全了解清楚。对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捐资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出的一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附加条件及涉及教育主权和政治原则的不合理要求,一定要旗帜鲜明的予以拒绝,决不能含糊其辞,不了了之,以免授人以柄或给人以可乘之机。
三、要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涉及敏感问题或有附加条件的,一定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不得擅自许诺。对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防止草率行事。今后凡在此方面发生问题,要按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已经或正在开展的有关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危害国家利益的,应果断及时地予以纠正,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请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委。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